? “经鉴定,本案被告人陈某签名笔迹样本的概貌特征、细节特征与送检材料中的签名笔迹符合点质量较高,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近日,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陈荣以鉴定人身份,参加被告人陈某等二人涉嫌贪污罪一案的审理。
“鉴定人你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陈某的辩护人犀利发问。
“本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资格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陈荣不卑不亢。
“如何证明这个签名笔迹样本与本案所涉书证上的签名均为我当事人所写?”辩护人步步紧逼。
“用来比对的签名笔迹样本是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的日常签名笔迹,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依法取得。”陈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说明,“鉴定依据为被告人的书写习惯、写法特征和运笔特点。送检材料中的签名笔迹均系黑色中性笔直接书写形成,字迹运笔流畅,笔形正常,单字特征明显……相对应的检材与样本不仅在书写水平、字形特征等概貌特征上相一致,而且在单字特征上相符合,反映了是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为同一人书写。”听了陈荣的回答,辩护人哑口无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法院合议庭认为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并当庭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据了解,该案中的被告人陈某等二人原是启东市合作镇新义村村干部,贪污征地拆迁款共18万余元。由于此案涉及书证较多,而对其中两份书证(一张储蓄存单和一张存款利息清单)中的签名是否均为被告人陈某所写的鉴定意见,成了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为了切实消除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启东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让其从专业的角度对该份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说明。
“从幕后到台前,首次亮相就取得成功。”旁听完庭审的该院副检察长方海军十分感慨,因为这是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该院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从幕后走出来,不但切实有效地监督了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和鉴定内容,而且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庭审质量,也是一个很好的举措。”陈荣也深有体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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